山东省高院宣判无罪释放时,张志超已经31岁了,这一天对于他来说,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五年之久。
1月1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同时其监护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人当庭释放。
2005,当时不满16岁的张志超正在山东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念高一,2005年的2月份学校一男生厕所内发现发现一具女性尸体,张志超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逮捕。当时案件引发了不小的社会轰动,根据当时的审判结果显示,张志超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对此未提出上诉。
但在2011年,张志超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第一次“喊冤”,称自己在警方刑讯逼供下认了罪。此后,张志超一家人便走上近十年的漫长申诉之路,直到今年重审的判决结果认定张志超无罪。
案件疑点:4人为张志超提供不在场证明
张志超被无罪释放上演了一场现代洗冤录,也再次力证了“正义不会缺席”。实际上这一案本身就存在很多疑点。
首先,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根据警方的调查认定凶杀案的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点20分许,但是有4名证人证明张志超在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5分钟后也就是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在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对此张志超辩护的律师认为其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
其次,未检出张志超DNA。案件重审中对于证据进行重新鉴定,但是从现场痕迹物证中来看没有检验出张志超的DNA,同时被认定为张志超奸尸所用的小木棍,当初办案警方也没有检验可能提取到的DNA。 最后,讯问时没有成年监护人在场。当年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的张志超只有16岁,但是在4次讯问过程中,均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根据媒体的报道,重审中认定此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判决: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
张志超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深刻体现了刑事法学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彰显了现代刑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理念。
何为疑罪从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中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而与“疑罪从无”原则一体的还有“无罪推论“,也就是说在还没有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比如还没被法院判决的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裁定却是有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才会被称之为“罪犯”。
我国的法制史经历了罪疑从神、罪疑从实、罪疑从轻、罪疑从赎、罪疑从赦、疑罪从无的七个处理原则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仅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我国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案件反思:冤假错案付出的代价
张志超被当庭释放时,山东省高级法院告知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他的十五年青春不会再重来,遥想当年轰动全国的“聂树斌冤案”,如今留下的只有一捧黄土和亲人一辈子的伤痛。 经常有人说,人生其实是一道选择题。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年仅16岁,再出来已经是三十而立。家中的父亲、爷爷、奶奶等相继离世,归来之时在世的母亲和姥爷两位亲人也已头发花白,垂垂老矣。
张志超的母亲接受媒体访问时说,如果没有这起错案,或许张志超已经上完大学结婚生子,但是张志超现在身体状况的很差,颈椎腰疼头发也掉没了,十五年与社会脱节,她希望张志超能够学习一门技术重新生活。 但这并不像电脑重启开机那样简单。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图书馆老头布鲁克斯刑满释放后,因为长期于社会脱节最后绝望自杀。冤假错案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实在太高昂,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这种伤害应该减少至最低。
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是“扼杀在摇篮”里,事后的弥补只是底线。因此从搜证、上诉、审判等环节中应更加严谨与减少出错,体现法治与司法的进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