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公司对售楼处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
2017年6月25日凌晨,南京某公司安排不明人员携带疑似枪支物驾驶挖掘机偷拆属于巨龙公司的售楼处,造成售楼处损毁严重(此时该售楼处已被查封)。当天晚上在售楼处二楼值班的是龙成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包明科、刘浩东,二人随即将此情况汇报给保安人员卢伟,卢伟通知保安人员王磊、葛成松、陈浩等人赶到现场。
夜三时许,负责拆除售楼处的谢某某开车到现场查看,被龙成保安人员发现后开车离开。龙成保安人员王磊发现负责拆除售楼处的谢某某之后,遂带着刘浩东、包明科开车追赶谢某某,卢伟、陈浩亦乘坐出租车追到现场。后龙成保安人员逼停谢某某车辆,因谢某某拒不下车,龙成保安人员遂将车窗玻璃砸坏,从车中拖出谢某某并随后将其扭送公安(中间未有停留,也无殴打、侮辱等行为)。
经鉴定,车辆玻璃损失3260元。
下图为疑似枪支物:
本案最终怎么处理的?
前来拆除售楼处的,成了被害人。而依职责将“被害人”扭送公安的保安人员,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理由是:雇主方与第三方存在经济纠纷,售楼处被非法拆除跟保安人员无关,保安人员是在插手经济纠纷。
什么样的经济纠纷?三言两语难以说清,但山东省高院已经确认对方所称的经济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这疑似枪支物,虽现场多名保安人员说确实是枪支,可我们的公诉机关说:这不是枪支,这是可伸缩的拐杖。最后,对此“涉枪案”不了了之。
另外,我方多次申请对售楼处的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未获准许。
全国多名顶尖的刑法学家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本起个案,保安人员完全是依法履职,不构成犯罪。恰恰,对方涉嫌重大犯罪。
然而,我们连云港市的司法机关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对方深夜拆除售楼处,拆就拆了呗,逃就逃了呗,那是因为有纠纷!你保安怎么能追?你保安人员不能插手纠纷!所以,最终给了对方一个“被害人”的身份。
一句话说说本案的荒诞处:
深夜携带疑似枪支物驾着挖掘机强拆售楼处(险些没把人砸死)导致巨龙公司损失百十万的谢某某是合法的,而负责看管售楼处不被破坏在售楼处被破坏后将犯罪分子扭送公安的保安人员是犯罪的。
呵呵,这理哪说去?
这是卢立平涉黑案之组成部分,其他案件,与本案类似。因出差刚回,累极,改日再将详细案情发至本公号,并上传其他视频。今天仅简单地摘抄几句本案的“庭审实录”。
部分庭审实录:
公诉人:所以公诉人认为南京***公司受巨龙公司的委托拆除巨龙公司的售楼处目前为止不存在过错。
辩护人:是啊,***公司明知道巨龙公司存在股权争议(公诉机关逻辑),且实际上法律和情理都不站在顺天木业方,明知道与其签订协议的“巨龙公司”的印章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拆除售楼处,而且是配备了疑似枪支物于深更半夜拆除,险些没把售楼处里的人砸死,最终导致巨龙公司损失百十万,然后……我们的公诉机关认为——***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存在过错。
龙成公司接受巨龙公司的委托(印章是经过公安部门备案的)履行安保服务,保护售楼处不被拆除。因深更半夜发现有人携带枪支(当时保安人员认为这确实是枪支)拆除售楼处而追逐其中一名犯罪分子(当时各保安人员的内心确信)并将该犯罪分子扭送公安,过程中因该“犯罪分子”拒不下车而砸坏车玻璃把人拖下车,然后……我们的公诉机关认为——我们的保安人员的行为过错大了,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而且是黑社会犯罪的组成部分。
这道理哪讲去?如果我们把这道理讲给普通老百姓听,老百姓会认可我们公诉机关的观点么?
况且,即便保安人员有错,这能算是“无事生非”么?不是“无事生非”又如何能是寻衅滋事?
即便都明知有纠纷,一个是保护,一个是破坏,哪个应该受到惩罚?
何况,被拆除的售楼处在被拆除期间是被查封状态啊,这是明明白白的犯罪行为啊,罪名很常见啊——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
我们的公诉机关真的是在讲道理么?
公诉人:谢某某不是拆售楼处的人,他只是知道情况而路过看一看,路过看一看就要被打么?路过看一看有错么?三个青年开车,强行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拽下车带回售楼处,导致肋骨骨折,这样的拖拽行为是保安的履职行为么?
辩护人:我们的谢先生真的只是路过看一看的路人么?我们的公诉机关真会为他们摆脱责任啊。连谢某某自己都说:“事发当天我开车去看我们的人拆除售楼处的情况”,这能是路人么?能是么!
遇到犯罪分子保安要不要把他扭送公安?就是普通公民遇到,也可以扭送啊,这行为还是见义勇为,怎么我们有保安职责的保安人员扭送就是犯罪了?
谢某某自己明确说:“他们没有打我,就是将我从车上强行拖拽弄下来。”
让他下车不下车,强行拖拽扭送公安有错么?即便有错,构成犯罪么?!
哦,对了,笔录中我们的谢先生还可怜兮兮地说:
“这些保安都非常凶,挺吓人的。”
我想问一下,这是在玩幽默么?
我倒是想问问我们的公诉人,即便吓人,能比我在楼上好好地睡觉忽然一声惊天巨响楼塌了一半更吓人么?请我们的公诉人告诉法庭,哪一个更吓人!
公诉人:本案卢立平及其保安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行为,有些个案伤害后果虽算不上严重,其行为表现也可能与普通老百姓的认知有一定的距离,但其实质危害与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无异。
辩护人:首先、卢立平并未插手民间纠纷,其只是在维持雇主的施工秩序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所有的“地下执法队”都得到对方区域或公共区域,而卢立平及其保安人员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雇主合法占有、使用的区域,因此,卢立平及其保安人员之行为构不成“地下执法队”。
所谓“其行为表现也可能与普通老百姓的认知有一定的距离”,这何止是有一定的距离?这大概恰恰颠覆了老百姓对黑社会组织的认知吧,恰恰颠覆了老百姓对最基本的情理的认知吧,恰恰颠覆了老百姓对世道人心的认知吧!
黑白,老百姓心中有杆秤!这也是辩护人为何一直坚持申请庭审直播的原因,辩护人及卢立平本人倒是非常希望连云港的市民都参加到这场审判中来啊!
况且,依据中央文件精神,此次扫黑除恶行动强调的恰恰是“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我们的公诉机关为什么却不遗余力地把“跟老百姓的认知有一定的距离”甚至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保安公司给打掉了呢?这明显违背中央的精神啊,目的何在?
单纯地为了给对方戴个“被害人”的帽子?
公诉人:不能以效率高低破坏秩序。本案中的雇主只看到自己的利益需要保护,没看到公共秩序受到侵害。
辩护人:别人要到我的合法场地阻挠施工,别人要来拆除我的售楼处,我还不能请保安维持秩序了?我就只能等啊等,等个三五年对方闹够了我才能施工?或者我只能让别人先拆了我的售楼处再说?我请的保安在我自己的合法拥有的场地上维持秩序,我又没安排他们到别人的场地上或者公共区域,我怎么破坏公共秩序了?
法律还规定正当防卫干什么?
幸亏没庭审直播!
公诉人:公权力依法履职可公安、可法院、可政府、可仲裁。保安公司有权插手么?保安可以解决的话要法院干什么?各司其职是这个社会应有的秩序。
辩护人:是啊,各司其职嘛。股权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工程款争议,凡此种种争议即便存在,也都全部交给法院、政府、公安、仲裁部门解决,保安公司解决的,只是雇主合法场地的秩序问题。
保安公司凭什么不能维持秩序的嘛!
这恰恰是各司其职啊!
常识为什么还得一而再再而三地讲?
最后,附本案配图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