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个偶然事件,将付红的伤疤再次撕裂。

付红的母亲,与邻居吵架,一气之下,将当年邻居对自己女儿所行之丑事和盘托出。
本来已经淡然的付红,想起当年之事,愤恨的情绪也喷薄而出,她决定维权:报警,发帖。
为什么一个已经过去二十余年的性侵案,受害人到近不惑之年才告发呢?事情还得从付红9岁那年说起。
9岁时,付红的父亲在外务工,母亲带着自己还有弟弟在家留守。
一天,付红一个人在家,邻居林某来到付红的家里,将付红逼进母亲的卧室,欲图不轨,既遂。
尽管付红苦苦哀求,但是邻居不管不顾,露出狰狞且猥琐的笑容。

事后,付红将事情告诉了母亲,可是,母亲担心名誉受损,甚至担心付红会因此被学校开除(???这种想法是怎么产生的?),告诉付红不要声张。
然而,在性侵事件中,忍让只会让施暴者一如既往地猖狂甚至变本加厉。
付红到现在还记得,自己家门口有个草堆,草堆中间有个洞,邻居将自己逼进洞中,不幸的事情再次发生,而且,母亲还在家中,母亲大声喊付红吃饭,然而邻居紧紧捂住付红的嘴,称马上就好。
不声张导致了事情的变本加厉:林某多次在付红家卧室、付红家厨房、还有那个草堆,对付红施暴。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另外一个邻居,鲁某,也加入进来。
鲁某仅比付红大5岁,当时跟付红同样是学生。
告诉母亲吧,母亲不让她声张。
想告诉老师吧,可自己似乎不是老师喜欢的好学生,老师平日里对她态度也很凶,让她失去了信任感。
9岁的她,也不知道什么叫报警。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整整2年,直到付红小学毕业去县城上初中,残忍的日子才宣告结束。
通过读书,她摆脱了乡村生活,在南京拿到了本科学位,嫁给了一个大学老师,不幸的过往慢慢被遗忘。
然而,因为母亲与邻居林某的一场争吵,将持久的沉寂划破。
对此我有个疑问,这位母亲,当年刚得知女儿被性侵时的愤怒,难道还抵不上与邻居争吵时的愤怒吗?后者让他将邻居的丑事曝光,而前者没有。
何况,此时的付红已经成家,曝光应当更有顾虑才是。
因为阴暗暴露在阳光之下,付红的伤口被撕裂,往事的残忍历历在目,像刀割一样刺痛着付红,她决心维权。
然而,因为证据不足,公安局未能立案。

付红也将当年的事情合盘而出,告诉了自己的丈夫,丈夫最后决定帮助妻子维权。
刚得知时,丈夫感到很震惊,也很愤怒,甚至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转念一想:那是自己认识付红之前发生的,而且错误不在付红,我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的妻子,否则那样对她太不公平了。
公安局不予立案,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还是维持原决定。
相反,邻居林某反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付红一家告上了法庭。
林某称此事纯属无中生有:“怎么可能有这些事,她是乱说的,她在瞎说,警方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了。
”林某起诉付红名誉侵权一案,暂未宣判。
付红告发林某与鲁某强奸罪一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那么,林某到底是不是冤枉的?林某称,警方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了,来佐证不可能有这事,这在逻辑上是有错误的。
因为警方不予立案并不代表否定付红所告发的内容,只是因为证据不足罢了。
证据不足不等于未发生。
若在林某与付红一家之间没有不为人知的能够产生“阴谋”的利益纠葛,根据已曝光的信息来看,付红不太可能搭上自己一生的名誉虚构自己被性侵一事以侵犯林某的名誉权,这代价未免也太大了。
那么付红维权能成功吗?我看也很悬。
把诉讼时效问题暂且放到一边,刑事犯罪对证据的要求很高,要求接近百分之百的证死犯罪事实。
凭借付红一家的一家之言,没有任何物证,甚至没有人证,如何能证明性侵事实的存在呢?尽管在大部分人看来,严格的证据要求极为容易放过坏人,但是不要忘了,宽松的证据要求,也极为冤枉容易好人,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那个被冤枉的好人呢?尽管付红借助舆论的力量,可以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但是舆论很难变出证据,除非有奇迹发生。
但若想给公安机关施加舆论压力,公安机关就去做“可能是冤假错案”的事,还是不太可能。
舆论,只对那些错了的行政行为才有纠正作用。
此事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第一,被性侵了,纵容罪犯只会让性侵行为继续猖狂;第二,想告发,就要及时告发,不要等,不仅有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有取证难的问题;第三,防性侵,着重要防的,其实不是那些街头巷尾的陌生人,而是那些有机会跟你共处一室的熟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