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回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具体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之规定,此处的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纸质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函,人社部办公厅认可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上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认为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及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显然该函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积极探索,但该函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的效力等级,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建议如下:1、尽量签订纸质版的劳动合同事急从权,在不具备签订纸质版的劳动合同时候可以先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稳定劳动人事关系,但在具备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的时候,要进行补签,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
2、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根据该函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3、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留存证据,避免相对人以纸质版劳动合同否定电子劳动合法的法律效力,进而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