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里所称的“公职人员”,并不仅仅指公务员,有些事业单位也是,范围很广。
公职人员队伍庞大,常有人触犯法律法规,包括与职务相关的〔如贪污受贿〕,或与职务无关的〔普通刑事犯罪〕,也就难免要受刑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
案件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那么,对这类虽够不上刑事处罚却又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是否会在行政上作开除处理呢?这是许多人所关心的事情,不妨了解一下:
开除是行政处分中最严重的一档。对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衔接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
以改革开放后的法律法规为例说明。
○ 先看看1989年09月08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此规定只针对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幅度也较大,具体何种情况作开除处理,哪些作撤职处理,并没有明确。实践中,往往是被判处实刑的才予以开除,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不起诉〔包括免予起诉〕的,一般都能保留公职。如有官职,撤职那当然是肯定的了。
○ 时间转至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刑罚?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是指行为人因为违反刑法规范而受到国家机关实行的法定的强制处分。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注意了,这是现行的法规。此条内容中虽没有明确写上“应当”二字,但含有此意。
按此规定,一旦被判处刑罚,开除处分属于基本考量,然后再根据个案情节考虑是否从轻。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的呢?尚够不上刑罚,应是不在此列,不一定作开除处理。
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注意!!!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公务员适用本规定,某些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亦参照,记住“事业单位”这四个字。那么,法官与检察官呢?只会比同类处分更重,绝无更轻之理。
○ 2019年10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对公职人员的政纪处分将纳入法律体系,显得更加完善和严肃有力。
“政务处分”是个比较新的名词,意思是指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监察法》首次提出了“政务处分”的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关键是要看清楚下面的这一款:
“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还有这一款:“公职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如何理解上面两款内容呢?
先注意“应当”二字,也就是说,撤职是肯定的,开除也在意料之中。
至于适用哪一种,是只撤职?还是开除?应还结合具体案情来考量,比如要看情节的恶劣程度、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社会反响情况等。
还须提醒的是,所犯的罪行并不限于职务犯罪,也包括了公职人员触犯其他罪名,比如赌博、伤害等等。
《政务处分法》目前还只是个草案,相信正式成法也不用太久。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对于涉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必然是越来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