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具体信息如下:房屋单价为1.5元/平,面积为80平方米,则贷款前的房款是80*1.5万=120万。
若婚前购房者首付款36万元,则按揭贷款120-36=84万元。
若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且假设总利息为60万元,则还款总额84+60=144万元,贷款后的该房屋的总价款为36万+144万=180万。
若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为144万÷240=0.6万元。
若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后诉讼离婚,则还贷价款为36个月*0.6万=21.6万。
夫妻共同还贷21.6万元在总房款中的比例为21.6万÷180万元=12%。
若离婚时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400万元,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房屋应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400万*12%*0.5=24万。
剩余贷款144万-21.6万=122.4万仍由婚前购房者继续偿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
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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