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奸杀案13年后改判无罪:冤案何时休?
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失去人身自由13年之后,张志超得以重获清白之身。但,他的人生之路已经彻底改变。13年前,他是一名高中生,有美好的未来可期;13年后,他重新踏入社会,已青春不再。人生能有多少个13年?无罪被判刑,对张志超来说是不公平的;真凶逃脱制裁,对死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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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理一下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5年,山东省临沂市一高一女生被奸杀,随后,张志超在家中被公安抓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入狱6年后,在一次母亲探望时,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从2011年起到2014年,马玉萍找的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抗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6月,某媒体发表文章《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仍未解》,此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该事件引起广泛讨论。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经审查做出再审决定。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张志超无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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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案的一审判决主要建立在有罪供述基础之上的,而客观证据相对不足。那么,为什么张志超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要承认自己杀了人?当事人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每次提讯都会挨打,打哈欠就会用电棍电他”,再考虑一下当时张志超的年龄,如果他的说法为真,那么,他作有罪供述也符合常理。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学生,在被抓进警局之后,失去自由、孤立无援,他只得承认可能不是他做的罪行。这是一场过度依赖口供造成的悲剧。不得不承认,在过去,很多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片面认为只要打击犯罪就是维护正义,在办案时难免“先入为主”,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得言辞证据,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终与维护正义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那么,张志超是否完全无辜?这个答案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但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要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从法律意义上讲,张志超确实是无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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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理念已渐入人心。运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程序上不合法,如有证据证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那么这份证据就应该依法排除。可能一些人不理解,如果某件事就是某人做的,即便证据取得不合法,就不能判定他有罪?比如美国辛普森案,正是因为关键证据取得程序存在问题,法院排除,辛普森被判无罪。这对死者公平吗?本案的出现可以解答这个问题,注重程序正义,是为了避免像本案这样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因证据问题被改判,彰显了司法进步,也是司法机关勇于纠错担当精神的体现。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案件再次发生。希望我们办案机关多点对事实与证据的尊重,更为慎重地行使侦查权,也希望我们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多点责任意识,更为谨慎地处理案件。坚持无罪推定,不能主观臆断,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该案的出现毁了一个青年的未来,也给他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影响,让人觉得可惜。另外,如果没有媒体的持续报道,该案也可能不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也可能不会在这么快的时间内出结果。再次说明媒体的良性监督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