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被判无罪的理由是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成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作为司法实务人员以及辩护律师,应该从该起无罪案件中,得到些什么,进而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呢?小窦认为,关于证据审查,至少存在三点启示:
01
有罪供述的审查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
该案中,2006年3月,张志超因强奸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前张志超的有罪供述稳定。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再审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成为无罪的理由之一。
所以作为司法实务人员对于有罪供述应该首先要核查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如何核查呢?主要做好三点:
一是充分履行告权义务。
新刑诉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这一条款看似是对毒树之果的采纳规则,实则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重视告权工作,至少确保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注重和监所检察官的交流。
新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那么就需要我们针对一些案件与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多交流,明确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是注意细节的核实。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
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的情节一定属于细节,而细节的核实要充分全面考核,是否属于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比如被害人身穿什么衣服,不一定只有作案人知道,别轻易确定某细节为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

02
印证和矛盾并存的情况下,充分重视矛盾
该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而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矛盾主要体现在四名证人能够证明张志超有不在场的证据,在即有印证,又有矛盾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重视矛盾的存在,是否能够合理排除矛盾的存在,不能忽视矛盾的存在,实践中,印证和矛盾并存的情况比较多,我觉得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处理,一是印证情节和矛盾情节进行权衡,到底哪些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度更大,以本案为例,不在场证据的影响度肯定是最大的,但如果矛盾的只是他到底用了什么工具,则影响度就有限。
二是进行证据源的审核。
很多证据可能存在伪印证的问题,即来源于同一个源头,那么就不可避免的印证,但这种印证没有任何意义,如证人张三的证言与张三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但这两种证据都来自于张三本人,那就是伪印证。
三是增强矛盾证据的审核亲历性。
本案中,出庭的检察官特意强调了亲身核实四名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而有些证据的亲历性审核,真实性高下立判,如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在单位的大槐树下受贿,但如果亲历核实,如果单位压根就没有大槐树,那么这份供述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03
客观证据的缺失是需要重点关注
本案中,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认为,无论尸检或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侦查机关都未对精液、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知道很多案件确实缺少客观证据,不代表不能定罪,但缺失客观证据的案子需要我们特别关注,毕竟我们从小就知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缺失客观证据的案子很可能藏着许多雷区,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查客观证据缺失的问题,
一是明确缺失客观证据的原因。
到底是有证据不移送,还是确实没有客观证据,这是很关键的问题,浙江张氏叔侄的案子,就是存在有客观的物证,却被忽略,成为日后翻案的重要线索,我也办理过一些案子,有一些客观证据,如提取的脚印,指纹未移送的情况,这是必须要核实的首要问题。
二是核实定罪证据是否可靠。
在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定罪证据很可能就是言词证据,那么我们就需要明确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排序,有讯问录像且讯问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利益中立的第三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大于与嫌疑人有利益关联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与被害人有利益关联的证人证言大于被害人陈述,如果定罪证据的证明力越小,我们就需要调取越多的间接证据来对定罪证据进行严苛的审核;
三是要充分重视常识在证据审查中的应用。
刑法理论中有个外行人平行评价理论,强调常识或者说一般人认知对于定性的重要价值,其实我认为在证据审查中也存在常识的问题,本案中,张志超到底如何被锁定为嫌疑人的情节一直没有找到答案,但呼格吉勒图的案子,就凭呼报案就把其认定为嫌疑人,显然就与常识不符,在证据审查时就要极其审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