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自然结构呈“四、二、一”的家庭还是具有显隐性不良因素的家庭结构对后代的品德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极端复杂而深远的,这种品德不良的洪流进而冲击社会道德体系,处处酿成突发性事故,这也是我国现今众多令人瞠目结舌的“缺德事”发生的家庭根源。对我国家庭结构的不良因素对儿童、青少年品德发展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作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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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结构对不同年龄孩子品德发育的直接影响
品德的发展其实质是主体学习社会规范,逐渐建构自己的行为判断准则的过程。皮亚杰认为,发展的实质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adaptation),在于取得有机体与环境的平衡(equilibrium)。因此,品德发展的实质是个体对社会生活(规范)的适应。他还把儿童道德认知划分成了三个阶段:
一、前道德阶段——无律(anomous),他认为幼儿5岁以前以“自我中心”来考虑问题,对引起事情的结果只有朦胧的了解。幼儿只做规定的事情,因为他想避免惩罚或者得到奖励。
二、他律(heteronomous)阶段。5——8岁的儿童处于他律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道德认知一般是服从外部规则,接受权威指定的规范,只根据行为后果来判断对错。
三、自律(autonomous)阶段。随着社会性互相协作以及相应的运算的发展,儿童达到了基于相互尊敬的新的道德关系,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自律。
依据皮亚杰的观点,我们无论是考查表面看来尚属正常的“四、二、一”自然结构家庭或是存在显隐性不良结构的家庭均不利于孩子的品德发展。在我国家庭结构中,儿童在品德发展的第一阶段,作为孩子应服从的外部权威对象总是难以确立。如果父亲管孩子,母亲有可能阻拦,如果父母态度一致管孩子,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可能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