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郭文思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鉴于罪犯郭文思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斌 审判员 纪艳琼 审判员 刘玉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尤頔 书记员秦梦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郭文思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5)一中刑减字第2705号 罪犯郭文思,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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