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一个名为“律动空间”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从嫖宿幼女罪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点击可看)
2013年,恰逢我正建立中国第一个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儿童保护机构——小希望之家。那时候,我正在研读中外的儿童保护法建立与践行的过程。
竟然有人也在同期发布过相当专业的文字:
总结起来,内容如下:
嫖宿幼女罪容易被特权阶层滥用。(特权阶层给点钱,蝇头小利就能把性侵幼女变成了嫖宿)
美国在强奸罪中针对未成年受害人是否能够同意性行为而设定了年龄差,不同的州年龄差不等,大致都是相差2岁——6岁,超过这个年龄差,就不能算是进入“同意年龄”。翻译一下,大概就是,14岁的小女孩自愿和与自己年龄相差不超过2——6岁(各州)的人发生性行为,可以列入真实的自愿。你一个20岁以上甚至30—40岁的老男人,舔着脸和一个十来岁的小姑娘一起,算强奸。
作者明确地写到,因为美国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严打,有些美国人跑去海外,寻找幼女买春。
作者明确地说,国内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存在严重不足。
……
你们猜,这个对于儿童性侵罪研究得如此透彻的人,是谁?
鲍毓明。
鲍毓明。
鲍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