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以及我们在去年援助李星星时获知的信息,叠加在一起,我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
鲍毓明在4年前,通过某种手段,认识了李星星的母亲。
又在某种默许或协议下,从母亲/其他家庭成员身边,带走了李星星。
他选的时间节点很精准:李星星刚满14周岁。
这,恰好是中国性侵幼女罪的年龄最低限度。
在此之前,无论幼女自愿与否,都是强奸。
鲍毓明将李星星安置在一所小公寓里。
他只剩下一个障碍:制造自愿。
所以我相信鲍毓明所说的,要星星不给月亮,百般宠爱。
毕竟,一个四十多岁的老男人,要给一个14岁的小丫头百般宠爱,太容易了。时装买一堆,也不过几千块,运动鞋,给你买齐了爆款,也不会过万,同龄人没有的手机,我给你。
然后呢?
他真的,可以“感动自己”地觉得:我真的很慷慨哦!
如果李星星从小没得到过父亲的关注或溺爱,他说不定还能客串几下慈父呢:我给你做顿饭吧。我带你去逛儿童乐园吧……
而更可怕的地方在于,一个不被父亲/母亲重视的孩子,真的,有可能会,喜欢上这样的依恋关系。
在14岁这样心智不健全,人格、情感都还在混沌阶段的孩子,又孤立无援,且处于封闭的空间里,只有她和加害人。她真的没有力量去分辨或对抗这样的关系。
而人世间最邪恶的伤害,莫过于,前一分钟,他还在利用孩子的孺慕之情,扮演着她的父亲,吸引着孩子的信任,下一分钟,他露出了下体,说:“来,乖女儿,让爸爸好好疼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