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通过中间人,她和鲍某明约定见面,谈妥将女儿小芳“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小芳。
据受害人小芳称,3个月之后,鲍某明在其老家天津对她实施了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2016年开始,鲍某明将她控制在烟台市某公寓内。在烟台的公寓里,鲍某明逼迫她观看恋童癖视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9年4月,在她生理期发高烧时,鲍某明对她性侵并暴力殴打她,这促使她选择了报警。
不过,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芳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小芳称,2019年10月,她再次报警,获警方立案侦办。
4月7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办案民警向媒体证实,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请相信警方会依法公正处理”。
颇为讽刺的是,记者发现,鲍毓明在其博客“律动空间”上,于2011年12月1日撰有《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一文。他在文中写道:“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不过中国法律已经取消了鲍毓明文中提到的“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在表决稿中被删除,从此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