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太出售的猪肉被检疫人员发现是一头野猪肉,随后将吴老太送往派出所。
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吴老太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地,但是违反了国家法规,遂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收回违法所得1070元并罚款1500元。
早在200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3有名录》当中就将野猪纳入保护范围中,而这项名录是专门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作,其中录入的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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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小编看来执法应当也要有温度,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就本案来说,因为电死了三头不厌其烦的野猪而给一个六旬老人定罪处罚,未免让人觉得太过冷酷。
首先,老太并没有主动地进入保护区或者山林进行捕猎,从老人主观上来讲,她不是为了捕杀野猪,而是为了保护庄稼地而不得不采取用电的方式,这应当是一种被动的防御,主观恶性并不大。而且在此之前,老人也曾采取过其他驱逐方式,但是并无成效,迫于无奈才采取了这种方法。
其次,老人并没有想要以此牟利。对猪肉进行食用,分享,甚至出售,这在法律普及度并不高的农村来讲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老人并不清楚这背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这对老人来说只是保护庄稼所产生的“副产品”,这并不是她的主业。对于一位农村的老太,我们也不能对她有过高的期待值,期待她用科学方法驱赶野猪根本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