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郭文思在05年到12年的减刑是符合规范的,隔两年后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可改为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每年也能减刑。
个人感觉啊,97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松的,因此12年之后,关于减刑案件的法规也进行了多次的完善,在这方面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说明。
12年之后的减刑操作,我也都一一对了一下,都是符合规定的。
这里强调一下,我是说这操作合规,并不认为这减刑没有问题。
至于有没有问题,谁知道呢?
04
其实很多普通人看到这过于频繁的减刑经历,都会潜意识的觉得不正常的,包括我也是。
虽然查了一下,上面的减刑的操作都合规,但其中有没有猫腻呢?这真不好说,毕竟这从杀害女友段佳妮判无期徒刑,到坐牢不足15年,最后出来后又杀人,反差实在太大了。
谁都会觉得不正常。
至于事实是不是这样?如何取消公众的质疑,其实很简单。
把导致郭文思年年减刑的立功表现,都一一列出来就可以了。
而如今,郭文思再度被捕,如果被定罪了,希望对减刑有更加严格的控制。